陕西省蓝田县普化乡以工业用地租赁通告
因本人发展需要,现就陕西省蓝田县普化乡以工业用地(下称房产)进行租赁,现进行公开招租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内容:房产租赁。
二、房产租赁联系人:
联系人:靳先生 TEL:013709222227
三、房产概况:
1、房产名称:陕西省蓝田县普化乡工业用地。
2、房产具体位置:陕西省蓝田县县城以东10公里处。
3、房产概况:房产面积5.5亩,预计房产建筑面积400平米,为独门独院。
4、房产环境:
(1)交通:紧邻101国道、西蓝高速公路,交通便利,属交通枢纽位置。
(2)水电:水电齐全,乡重点用地。
四、房产招租时间:
2008年 6 月 30 日内
五、房产租金:
面议
六、租赁须知:
一、租赁方须知:
1、凡有意承租的个人均可以本人或单位名义租赁。
2、租赁的个人允许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租赁。
二、租赁方要求:
1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,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和修缮,但租赁方应将改造(或修缮)方案报招租方审定后方可实施,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,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。
2、租赁方在租赁期内不准以房产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举债,若发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租赁方承担。
3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对房产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。
4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、法令和法规;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、监督。
5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应依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经营税费(如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税、印花税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等);因租赁方原因,被税务机关查处,以及所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等,由租赁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。
6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不得转租、转借房产,要改变原租赁用途,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招租方报告,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。
7、在租赁期内,租赁方对招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,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招标方所有的财产。
8、租赁方交还房产时,应当保持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处于完好状态,并不得向招租方提出承担改造修缮费用的要求。若租赁方在租期内因经营需要另外购置的设备、家具等办公用品归租赁方所有。
9、租赁方承租后,必须按租赁协议履行职责(租赁协议另定)。
若信息标题、内容、QQ/MSN中出现电话或手机,极可能是中介。教您辨别中介。
如果这条信息您不满意,您可以:
1、查看右侧最新的相关信息.
2、点击这里,查看厂房/仓库/土地的全部信息.
3、点击这里,发布厂房/仓库/土地求租信息.